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66號
TYDM,110,聲,1566,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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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駿瑀(原名楊東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駿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駿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 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 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8 月19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 8 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 1100155712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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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