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59號
TYDM,110,聲,1359,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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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峰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03 號;110 年度執字第37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峰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峰良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林峰良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依據前 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 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妨害自由(恐嚇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 │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 │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8.04.29 │(105.09.29-12.14 │
│ │ │107.01.25-06.28) │
│ │ │108.05.23 (屆期不│
│ │ │履行) │
├──────┼─────────┼─────────┤
│偵查案號 │桃園地檢108 偵1492│桃園地檢108 偵2329│
│ │9 │8 │
├───┬──┼─────────┼─────────┤
│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108 桃簡2106 │108 桃簡3130 │
│ ├──┼─────────┼─────────┤
│ │判決│108.10.14 │109.12.16 │
│ │日期│ │ │
├───┼──┼─────────┼─────────┤
│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決 ├──┼─────────┼─────────┤
│ │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判決│108.12.31 │110.01.25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9 執2841│桃園地檢110 執3758│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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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