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號
TYDM,110,聲,11,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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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勇志



具 保 人 葉時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
聲沒字第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時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勇志因侵占案件,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經具保人葉時豪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 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簡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9 年7 月22日確定送執行。經詢問受刑人之意見,聲請人准予被告 就前揭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並命受刑人應按期繳納各期罰金 ,如未按期繳納將逕行拘提受刑人。然受刑人於109 年10月 26日起即未繳納,後續聲請人囑警拘提未獲,且通知具保人 應於109 年12月28日偕同受刑人到庭執行,亦未到案,是受 刑人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 9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聲請人訊問受刑人之執行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 電、函詢受刑人、具保人本案意見,亦未獲受刑人、具保人 之回覆(本院卷第39-42 頁),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兆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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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