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雅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8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韋雅馨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雅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 度壢簡字第1296號判決判處拘役5 日,緩刑2 年,於民國10 8 年10月22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12月22日另 故意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68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於110 年2 月24日確定,爰依刑法第 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1 款,逕予更正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判決 列印資料、108 年度金訴字第168 號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4-15 頁)在卷可參,是受刑 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應撤銷緩刑宣告 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 月內,聲請撤銷緩刑 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兆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