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0年度,102號
TYDM,110,審金訴,102,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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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 6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兆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34273 號、110 年度調偵字第16號、第55號)及追加起
訴(110 年度偵字第5913號、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兆昱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兆昱因缺錢花用且在外欠債,明知網路遊戲「魔力寶貝」 及「魔力線上手遊」之遊戲幣或虛擬道具均不得販賣交易,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或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之洗錢犯意 ,而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對如附表「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 ,致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各自於如 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 款項匯入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楊兆昱並就附 表編號二至七部分,再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帳戶申辦人張文豪劉丞皓楊東昇林弘豈及少年邱○傑(民國92年8 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案發當時未滿18歲)分別於如附表 編號二、三、四、五、七「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 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 交予楊兆昱,而分別掩飾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示 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附表編號六「告訴人」 欄所示之張德華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帳戶旋遭凍結致林弘 豈無法提領匯入之款項而未及掩飾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兆昱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俊成許博涵魏培修陳昱帆柯宗佑劉瑞凱張德華;證人張文豪楊東昇林弘豈分別於警詢 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91網路會員資料、如附表「書證」 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 條定有明 文。復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 有同法第2 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同法第3 條規定之特 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 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 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7號 、第436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先對如附表編號二至七「告 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後,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 告所指定如附表編號二至七「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 再指示不知情之帳戶申辦人張文豪劉丞皓楊東昇林弘 豈及邱○傑提領各該帳戶內之款項,繼而轉交給被告(附表 編號六部分因帳戶遭凍結故無法提領而未遂),其目的顯在 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 為均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 件。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二 三、四、五、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洗錢未遂罪。至被告就 附表編號六「匯款金額」欄所示7,000 元部分,因未及提領 ,故尚未發生製造與前揭金額及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金 流斷點,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結果,應僅



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六部分成立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 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文豪劉丞皓楊東昇林弘豈及少年 邱○傑分別提領許博涵魏培修陳昱帆劉瑞凱張德華柯宗佑之匯款,遂行其各該次洗錢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
㈣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告訴人劉瑞凱雖有2 次匯款行為,惟此 係該告訴人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 產法益遭受侵害,只成立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而被告於附表編號三、四「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利用不知情之劉丞皓楊東昇,分別多次提領告訴人魏 培修、陳昱帆匯入之款項,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 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劉丞皓楊東昇各對同一告訴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 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接續犯,各應祇論以1 個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 附表編號六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7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可參)。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 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審判中坦承指 示不知情之張文豪劉丞皓楊東昇林弘豈及少年邱○傑 提領款項,並將渠等所提領之款項轉交給被告(其中附表編 號六部分因帳號遭凍結故未能提領而未遂),而掩飾詐欺犯 罪所得本質、去向之洗錢事實,堪認被告於審判中,對於洗 錢之犯行業已自白,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 ,本案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各依刑法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 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 刑事由,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 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隱 匿詐欺所得本質、去向,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 經濟秩序,對告訴人等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兼 衡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且就洗錢犯行於審理中自白,已 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然未賠償全部告訴人等之損失,得 到告訴人等之原諒,復斟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 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就附表編號四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 為被告該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陳昱帆 達成調解,並當場給付2 萬元,此有新北市五股區調解委員 會109 年民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110 年度調偵 字第55號卷第25頁),經審酌被告調解清償金額已大於其該 次詐欺之全部犯罪所得,倘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將有過苛之虞,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六所詐得之7,000 元,為被告該次詐欺犯行 之犯罪所得,惟該帳戶因遭告訴人張德華報警後即遭凍結而 未及提領,且該款項業經銀行返還予告訴人張德華,此有本 院辦理刑事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 ,足認上開款項業已發還予告訴人張德華,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所詐得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七「匯款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共計4 萬7,000 元(計算式:10,000元+12,00 0 元+10,000 元+ 7,000 元+3,000元+5,000元=47,000元) ,均為被告各該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予各該 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鄧瑋琪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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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謝俊成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2 月13│楊兆昱申辦之│109 年2 月13│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上午10時49│中華郵政股份│日上午11時許│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 │有限公司帳號│ │公眾散布而│
│ │ │財之犯意,於109 年2 ├──────┤000000000000├──────┤詐欺取財罪│
│ │ │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 1 萬元│53號帳戶 │ 1 萬元│,處有期徒│
│ │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 │ │刑壹年。 │
│ │ │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 │ │ │ │
│ │ │網路,以暱稱「小胖」│ │ │ │ │
│ │ │(賣家編號423413)登│ │ │ │ │
│ │ │入「8591寶物交易網」│ │ │ │ │
│ │ │網路交易平台,對公眾│ │ │ │ │
│ │ │散布刊登欲販售魔力寶│ │ │ │ │
│ │ │貝遊戲幣之文章,致謝│ │ │ │ │
│ │ │俊成陷於錯誤,向楊兆│ │ │ │ │
│ │ │昱表示欲以新臺幣1 萬│ │ │ │ │
│ │ │元之代價購買魔力寶貝│ │ │ │ │




│ │ │遊戲幣2 萬9,997 元,│ │ │ │ │
│ │ │並於右列「匯款時間」│ │ │ │ │
│ │ │欄所示之時間,將右列│ │ │ │ │
│ │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 │ │ │ │
│ │ │金額轉帳至楊兆昱所申│ │ │ │ │
│ │ │辦之右列帳戶。 │ │ │ │ │
│ ├─┬─┴──────────┴──────┴──────┴──────┤ │
│ │書│①網路交易平台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證│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 │
│ │ │③被告帳戶個資檢視資料 │ │
│ │ │④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ATM 監視器取款畫面影像截圖 │ │
│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4日儲字第1090070445號函及函附帳戶│ │
│ │ │ 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 │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二│許博涵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2 月13│張文豪申辦之│109 年2 月13│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晚間8 時26│中華郵政股份│日晚間8 時32│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 │有限公司帳號│分許 │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000000000000├──────┤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 1萬2,000元│81號帳戶 │ 1萬2,000元│,處有期徒│
│ │ │之洗錢犯意,於109 年│ │ │ │刑壹年。 │
│ │ │2 月13日晚間8 時26分│ │ │ │ │
│ │ │許前之某時,在臺灣地│ │ │ │ │
│ │ │區某不詳地點,使用電│ │ │ │ │
│ │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 │ │ │
│ │ │以暱稱「小胖」(賣家│ │ │ │ │
│ │ │編號423413)登入「85│ │ │ │ │
│ │ │91寶物交易網」網路交│ │ │ │ │
│ │ │易平台,對公眾散布刊│ │ │ │ │
│ │ │登欲販售魔力寶貝虛擬│ │ │ │ │
│ │ │道具之文章,致許博涵│ │ │ │ │
│ │ │陷於錯誤,向楊兆昱表│ │ │ │ │
│ │ │示欲以新臺幣1 萬2,00│ │ │ │ │
│ │ │0 元之代價購買魔力寶│ │ │ │ │
│ │ │貝虛擬道具,而於右列│ │ │ │ │
│ │ │「匯款時間」欄所示時│ │ │ │ │




│ │ │間,將右列「匯款金額│ │ │ │ │
│ │ │」欄所示之金額轉帳至│ │ │ │ │
│ │ │楊兆昱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 │ │,再由不知情之張文豪│ │ │ │ │
│ │ │於右列「提領時間」欄│ │ │ │ │
│ │ │所示之時間,提領右列│ │ │ │ │
│ │ │「提領金額」欄所示之│ │ │ │ │
│ │ │款項後,於不詳時間、│ │ │ │ │
│ │ │地點交予楊兆昱,而掩│ │ │ │ │
│ │ │飾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 │ │ │ │
│ │ │之本質及去向。 │ │ │ │ │
│ ├─┬─┴──────────┴──────┴──────┴──────┤ │
│ │書│①張文豪名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 │
│ │證│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照片、張文豪郵局存簿封面照片 │ │
│ │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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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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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培修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2 月15│劉丞皓申辦之│109 年2 月15│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晚間8 時7 │中國信託商業│日晚間8 時10│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 │銀行股份有限│分許、同日晚│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公司帳號2045│間8 時15分許│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 1萬元│00000000號帳├──────┤,處有期徒│
│ │ │之洗錢犯意,於109 年│ │戶 │3,000 元、7,│刑壹年。 │
│ │ │2 月15日晚間8 時7 分│ │ │000元 │ │
│ │ │許前之某時,在臺灣地│ │ │ │ │
│ │ │區某不詳地點,使用電│ │ │ │ │
│ │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 │ │ │
│ │ │以暱稱「小胖」(賣家│ │ │ │ │
│ │ │編號423413)登入「85│ │ │ │ │
│ │ │91寶物交易網」網路交│ │ │ │ │
│ │ │易平台,對公眾散布刊│ │ │ │ │
│ │ │登欲販售魔力寶貝遊戲│ │ │ │ │
│ │ │幣之文章,致魏培修陷│ │ │ │ │
│ │ │於錯誤,向楊兆昱表示│ │ │ │ │
│ │ │欲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 │ │ │ │
│ │ │價購買魔力寶貝遊戲幣│ │ │ │ │




│ │ │2 萬7,000 元,而於右│ │ │ │ │
│ │ │列「匯款時間」欄所示│ │ │ │ │
│ │ │之時間,將右列「匯款│ │ │ │ │
│ │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轉│ │ │ │ │
│ │ │帳至楊兆昱指定之右列│ │ │ │ │
│ │ │帳戶,再由不知情之劉│ │ │ │ │
│ │ │丞皓於右列「提領時間│ │ │ │ │
│ │ │」欄所示之時間,提領│ │ │ │ │
│ │ │右列「提領金額」欄所│ │ │ │ │
│ │ │示之款項後,於不詳時│ │ │ │ │
│ │ │間、地點交予楊兆昱,│ │ │ │ │
│ │ │而掩飾詐欺取財罪犯罪│ │ │ │ │
│ │ │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 │ │ │ │
│ ├─┬─┴──────────┴──────┴──────┴──────┤ │
│ │書│①網路交易平台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證│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 │
│ │ │③劉丞皓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檢視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 │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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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昱帆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3 月12│楊東昇臺灣中│109 年3 月12│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下午1 時53│小企業銀行股│日下午2 時24│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 │份有限公司帳│分許、同日下│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號0000000000│午2時31分許 │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1 萬5,000 元│6 號 ├──────┤,處有期徒│
│ │ │之洗錢之犯意,於109 │ │ │1 萬4,000 元│刑壹年。 │
│ │ │年3 月12日上午10時許│ │ │、900元 │ │
│ │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 │ │ │ │
│ │ │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結│ │ │ │ │
│ │ │網際網路,在「8591寶│ │ │ │ │
│ │ │物交易網」網路交易平│ │ │ │ │
│ │ │台,對公眾散布刊登欲│ │ │ │ │
│ │ │販售魔力寶貝遊戲幣之│ │ │ │ │
│ │ │文章,並以Facebook暱│ │ │ │ │
│ │ │稱「YU YANG 」與陳昱│ │ │ │ │
│ │ │帆詳談交易內容,致陳│ │ │ │ │
│ │ │昱帆陷於錯誤,向楊兆│ │ │ │ │




│ │ │昱表示欲以新臺幣1 萬│ │ │ │ │
│ │ │5,000 元之代價購買魔│ │ │ │ │
│ │ │力寶貝遊戲幣2 萬7,00│ │ │ │ │
│ │ │0 元,而於右列「匯款│ │ │ │ │
│ │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 │ │ │
│ │ │將右列「匯款金額」欄│ │ │ │ │
│ │ │所示金額轉帳至楊兆昱│ │ │ │ │
│ │ │指定之右列帳戶,再由│ │ │ │ │
│ │ │不知情之楊東昇接續於│ │ │ │ │
│ │ │右列「提領時間」欄所│ │ │ │ │
│ │ │示之時間,提領右列「│ │ │ │ │
│ │ │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 │ │ │ │
│ │ │項後,於不詳時間、地│ │ │ │ │
│ │ │點交予楊兆昱,而掩飾│ │ │ │ │
│ │ │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 │ │ │ │
│ │ │本質及去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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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①楊東昇臺灣企銀存摺影本、帳戶個資檢視 │ │
│ │證│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109 年5 月13日109 新屋字第044 號函及函附│ │
│ │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 │
│ │ │③臉書對話紀錄截圖 │ │
│ │ │④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 │
│ │ │⑤新北市五股區調解委員會109 年民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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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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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劉瑞凱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9 月18│林弘豈申辦之│109 年9 月18│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凌晨0 時31│上海商業銀行│日凌晨5 時22│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同日凌│股份有限公司│分許 │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晨1時4分許 │帳號00000000│ │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208978號帳戶├──────┤,處有期徒│
│ │ │之洗錢犯意,於109 年│7,000 元、3,│ │ 1萬元│刑壹年。 │
│ │ │9 月18日凌晨0 時31分│000元 │ │ │ │
│ │ │許前之某時,在臺灣地│ │ │ │ │
│ │ │區某不詳地點,使用電│ │ │ │ │
│ │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 │ │ │
│ │ │以暱稱「YU」(賣家編│ │ │ │ │




│ │ │號0000000 )登入「85│ │ │ │ │
│ │ │91寶物交易網」網路交│ │ │ │ │
│ │ │易平台,對公眾散布刊│ │ │ │ │
│ │ │登欲販售魔力寶貝裝備│ │ │ │ │
│ │ │之文章,致劉瑞凱陷於│ │ │ │ │
│ │ │錯誤,向楊兆昱表示欲│ │ │ │ │
│ │ │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 │ │ │ │
│ │ │購買魔力寶貝裝備,而│ │ │ │ │
│ │ │於右列「匯款時間」欄│ │ │ │ │
│ │ │所示之時間,將右列「│ │ │ │ │
│ │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 │ │ │
│ │ │額轉帳至楊兆昱指定之│ │ │ │ │
│ │ │右列帳戶,再由不知情│ │ │ │ │
│ │ │之林弘豈於右列「提領│ │ │ │ │
│ │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 │ │ │
│ │ │提領右列「提領金額」│ │ │ │ │
│ │ │欄所示之款項後,於不│ │ │ │ │
│ │ │詳時間、地點交予楊兆│ │ │ │ │
│ │ │昱,而掩飾詐欺取財罪│ │ │ │ │
│ │ │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 │ │ │
│ │ │。 │ │ │ │ │
│ ├─┬─┴──────────┴──────┴──────┴──────┤ │
│ │書│①LINE對話紀錄截圖 │ │
│ │證│②林弘豈上海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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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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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德華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9 月18│林弘豈申辦之│因帳戶遭凍結│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上午8 時29│上海商業銀行│而未提領 │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分許 │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帳號00000000│ │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 7,000元│208978號帳戶│ │,處有期徒│
│ │ │之洗錢犯意,於109 年│ │ │ │刑壹年。 │
│ │ │9 月18日上午8 時許,│ │ │ │ │
│ │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 │ │ │
│ │ │,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 │ │ │ │




│ │ │際網路,登入「8591寶│ │ │ │ │
│ │ │物交易網」網路交易平│ │ │ │ │
│ │ │台,對公眾散布刊登欲│ │ │ │ │
│ │ │販售魔力寶貝遊戲幣之│ │ │ │ │
│ │ │文章,並以LINE帳號「│ │ │ │ │
│ │ │prada0826 」與張德華│ │ │ │ │
│ │ │詳談交易內容,致張德│ │ │ │ │
│ │ │華陷於錯誤,向楊兆昱│ │ │ │ │
│ │ │表示欲以新臺幣7,000 │ │ │ │ │
│ │ │元之代價購買魔力寶貝│ │ │ │ │
│ │ │遊戲幣,而於右列「匯│ │ │ │ │
│ │ │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 │ │ │
│ │ │,將右列「匯款金額」│ │ │ │ │
│ │ │欄所示之金額轉帳至楊│ │ │ │ │
│ │ │兆昱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 │ │楊兆昱並指示林弘豈提│ │ │ │ │
│ │ │領匯入右揭帳戶之款項│ │ │ │ │
│ │ │而著手掩飾詐欺取財犯│ │ │ │ │
│ │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 │ │ │
│ │ │惟因張德華察覺有異報│ │ │ │ │
│ │ │警處理,右列帳戶旋被│ │ │ │ │
│ │ │列為警示帳戶致林弘豈│ │ │ │ │
│ │ │無法提領贓款而未及掩│ │ │ │ │
│ │ │飾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 │ │ │
│ │ │向而未遂。 │ │ │ │ │
│ ├─┬─┴──────────┴──────┴──────┴──────┤ │
│ │書│①LINE對話紀錄截圖 │ │
│ │證│②林弘豈上海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③台中綜活儲存款-薪轉明細截圖 │ │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提領時間 │ 主 文 │
│號│ │ ├──────┤ ├──────┤ │
│ │ │ │ 匯款金額 │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七│柯宗佑楊兆昱意圖為自己不法│109 年9 月24│邱○傑申辦之│109 年9 月25│楊兆昱犯以│
│ │ │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日(起訴書誤│台新商業銀行│日(起訴書誤│網際網路對│
│ │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載為109 年9 │股份有限公司│載為109 年9 │公眾散布而│
│ │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月25日)晚間│帳號00000000│月25日)晚間│詐欺取財罪│
│ │ │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10時24分許 │000000 號帳 │10時29分許 │,處有期徒│




│ │ │之洗錢犯意,於109 年├──────┤戶 ├──────┤刑壹年。 │
│ │ │9 月24日(起訴書誤載│ 5,000元│ │ 5,000元│ │
│ │ │為109 年9 月25日)晚│ │ │ │ │
│ │ │間10時24分許前之某時│ │ │ │ │
│ │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 │ │ │ │
│ │ │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結│ │ │ │ │
│ │ │網際網路,使用暱稱「│ │ │ │ │
│ │ │小晴晴」之帳號登入「│ │ │ │ │
│ │ │魔力線上手遊」網路遊│ │ │ │ │
│ │ │戲,對公眾散布刊登欲│ │ │ │ │
│ │ │販售網路遊戲道具之文│ │ │ │ │
│ │ │章,致柯宗佑陷於錯誤│ │ │ │ │
│ │ │,向楊兆昱表示欲以新│ │ │ │ │
│ │ │臺幣5,000 元之代價購│ │ │ │ │
│ │ │買網路道具,而於右列│ │ │ │ │
│ │ │「匯款時間」欄所示之│ │ │ │ │
│ │ │時間,將右列「匯款金│ │ │ │ │
│ │ │額」欄所示之金額轉帳│ │ │ │ │
│ │ │至楊兆昱指定之右列帳│ │ │ │ │
│ │ │戶,再由不知情之少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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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