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264號
TYDM,110,審簡,264,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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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98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思沅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洄家澎湖冰卷壹盒及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7 行原載「洄家澎湖冰 卷2 盒(已歸還1 盒予吳俊彥)、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 肉2 盒(其中1 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77 元已結帳)」 ,應補充及更正為「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229 元之洄 家澎湖冰卷2 盒及每盒售價177 元之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 牛肉1 盒」;同欄二原載「案經吳俊彥訴由」,應更正為 「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訴由」。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之勘驗結果 、證人周慧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被告林思沅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思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行竊之犯罪動機、目的皆僅意在牟得非分之財 供己享用,非因饑寒交迫、窮困潦倒,加以體殘或精障、 智缺致乏謀生能力而謀生無著,不得已始萌盜意,不存任 何值憫可宥之處,惟係徒手行之,手段尚屬平和,再竊得 各物之總值只為635 元若此區區小數,執之與告訴人「家 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所應擁具之雄厚財力相較, 可認對之肇生之損害較屬輕微,然事後僅於108 年11月25 日應警詢問時,持交1 盒洄家澎湖冰卷供警查扣且由警發



還告訴人,有警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告訴人委 任之吳俊彥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為憑,但迄今猶 未賠償告訴人剩餘致受之損害,難謂有善後撫損、弭咎之 誠,又嗣於本院審理時固終能幡然醒悟坦認全盤犯行,徵 其非屬點化不悟之徒,態度稍可,然於此前已歷詰問證人 周慧娟、當庭勘驗監視畫面等訴訟程序,俟真相已漸浮現 時方俯首認罪,類此經耗費司法資源,待見事不可匿,自 忖難逃法網後始為之自白,在刑之酌量上殊未能與於審判 之初甚或從警詢時即如實坦供罪行者相提併論,要難等同 相視而為齊一之評價,俾免有鼓勵狡飾之嫌兼維實質公平 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現職為「家具 業,接案件幫客人設計和組裝家具」,此據其於本院審理 時承明,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可參,核屬 一般社會階層,要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 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 其職業、身份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 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 及公平性等各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至5 項定有明文 甚明。竊得之澎湖冰卷2 盒及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1 盒 均為「違法行為所得」,又既已入於被告實力支配、管領之 下,對之自屬擁具「事實上處分權」而為其所有,惟既已持 交1 盒洄家澎湖冰卷供警查扣且由警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 ,於法自不得諭知沒收該物或追徵其價額;至尚餘之澎湖冰 卷1 盒及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1 盒,則悉未發還告訴人 ,是此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其價額。
四、除前述本院認定之洄家澎湖冰卷2 盒及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 牛肉1 盒外,公訴意旨指被告林思沅尚竊得另1 盒CAB 美國 安格斯霜降牛肉等語,惟查,被告拿取之此盒牛肉係有結帳 付清價款,此除據證人吳俊彥於偵查中述明外,並有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之函文為據(見偵卷第75頁、第95頁 ),既如是,自無從妄指被告對該盒牛肉亦具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並恃此遽謂其猶有竊取此盒牛肉之舉,惟依起訴 之旨顯認此與前揭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竊得洄家澎湖冰卷 2 盒及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1 盒部分,在法律評價上係 屬單一事實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985號
被 告 林思沅 男 29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鄰00000
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思沅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家福股份有



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下稱家福公司中原分公司)雜貨倉庫助 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11月15日晚間7 時42分許,下班後正準備離去該工作場 所之際,徒手竊取該賣場經理吳俊彥職務上所管領之洄家澎 湖冰卷2 盒(已歸還1 盒予吳俊彥)、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 牛肉2 盒(其中1 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77 元已結帳)等 商品置於堆車紙箱內,跨越紅龍,並以紅龍阻絕來客,利用 收銀員周慧娟( 所涉侵占罪嫌,業經本署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 結帳將用以刷條碼之刷槍交付予林思沅自行刷條碼結帳之 際,林思沅作勢持刷槍掃描置於其推車上紙箱內之商品,復 對周慧娟陳稱其未帶夠錢,欲刪除商品,致周慧娟不疑有他 ,再次交付刷槍予林思沅周慧娟並於收銀機螢幕上取消該 商品項目,然林思沅卻未將取消購買之商品歸還原處,反將 上開商品藏匿於紙箱內離開該賣場。嗣經吳俊彥察覺有異報 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吳俊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思沅於警詢及偵查│佐證被告有於案發時、地將2 盒│
│ │中之供述 │安格斯牛肉及至少1 盒洄家澎湖│
│ │ │冰卷置於購物推車中,然於結帳│
│ │ │時僅結帳1 盒價格177 元之安格
│ │ │斯牛肉之事實。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慧娟於│佐證: │
│ │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1.伊有於案發時、地為被告結帳│
│ │ │ 之事實。 │
│ │ │2.被告告訴證人周慧娟,伊因為│
│ │ │ 錢帶不夠,所以向證人周慧娟
│ │ │ 借用刷槍將商品剔除,證人周│
│ │ │ 慧娟因而在收銀機螢幕上輸入│
│ │ │ 指定卡密碼,由被告使用刷槍│
│ │ │ 將商品刪除;然證人周慧娟有│
│ │ │ 請被告將不要的商品歸位,但│
│ │ │ 未實際確認被告有否將商品歸│
│ │ │ 還。 │
│ │ │3.案發當天並無牛肉買一送一或│




│ │ │ 特價之活動。可知被告所辯牛│
│ │ │ 肉買一送一云云,顯係卸責之│
│ │ │ 詞。 │
├──┼───────────┼──────────────┤
│3 │證人即告訴人吳俊彥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證 │ │
├──┼───────────┼──────────────┤
│4 │家福公司中原分公司109 │佐證: │
│ │年4 月23日家福中原字第│1.案發時、地,1 盒CAB 美國安│
│ │0000000000號函1 紙、家│ 格斯霜降牛肉之價格為177 元│
│ │福公司收銀線管理程序說│ 、1 盒洄家澎湖冰卷之價格為│
│ │明書1 份、洄家澎湖冰卷│ 229 元之事實。 │
│ │價目表1 張 │2.案發時、地,並無發生刷條碼│
│ │ │ 機器故障之情事,顯見被告所│
│ │ │ 辯刷槍有異常云云,洵無足採│
│ │ │ 。 │
│ │ │3.收銀線之標準作業流程。 │
├──┼───────────┼──────────────┤
│5 │家樂福中原店重印購物清│佐證被告於案發時、地,僅就1 │
│ │單1 紙 │盒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價格│
│ │ │177 元結帳之事實。 │
├──┼───────────┼──────────────┤
│6 │監視器畫面光碟1 片及本│佐證: │
│ │署勘驗筆錄1 份 │1.拿肉畫面至少3 盒檔案:(勘│
│ │ │ 驗畫面顯示拿取4 盒)畫面左│
│ │ │ 上角寫有「肉品」大字,被告│
│ │ │ 分別於播放軟體顯示時間第7 │
│ │ │ 秒、第18秒、第24秒、第29秒│
│ │ │ ,徒手取肉品櫃中之物品,放│
│ │ │ 入其推車中。 │
│ │ │2.拿澎湖冰卷畫面檔案:(勘驗│
│ │ │ 畫面顯示拿取2 盒)畫面正中│
│ │ │ 央寫有「切片魚類」招牌,被│
│ │ │ 告分別於播放軟體顯示時間第│
│ │ │ 1 秒、第2 秒徒手取櫃中之商│
│ │ │ 品各1 盒,共計2 盒,放入其│
│ │ │ 推車中,向畫面左側離去。 │
│ │ │3.結帳畫面檔案: │
│ │ │⑴被告將紅龍取下,將其推車推│
│ │ │ 入櫃台收銀機前,此時證人周│




│ │ │ 慧娟自畫面右側走向被告停等│
│ │ │ 之收銀機,被告重新將紅龍掛│
│ │ │ 上後,以右、左腳分別跨越紅│
│ │ │ 龍。 │
│ │ │⑵證人周慧娟走向櫃台收銀機,│
│ │ │ 被告跨越紅龍。 │
│ │ │⑶證人周慧娟將刷槍交予被告。│
│ │ │⑷被告持刷槍伸入置放於推車中│
│ │ │ 之紙箱,作勢刷商品之動作,│
│ │ │ 此時證人周慧娟手中持一黃色│
│ │ │ 物體,眼睛注意黃色物體,未│
│ │ │ 注意被告伸入紙箱內之刷槍舉│
│ │ │ 動。 │
│ │ │⑸被告交還刷槍予證人周慧娟,│
│ │ │ 證人周慧娟將刷槍放置於櫃台│
│ │ │ 右側,並在收銀機螢幕上點按│
│ │ │ 2 下後,被告即點數手中持有│
│ │ │ 之鈔票;證人周慧娟於螢幕上│
│ │ │ 點按後,兩人略有交談,證人│
│ │ │ 周慧娟即再次將刷槍交予被告│
│ │ │ ,並自其胸前取出一卡片,而│
│ │ │ 被告接過刷槍,作勢將刷槍伸│
│ │ │ 入紙箱,旋即將刷槍交還予證│
│ │ │ 人周慧娟,證人周慧娟持手中│
│ │ │ 卡片自螢幕右側刷過,接過被│
│ │ │ 告交還之刷槍,將之置於原位│
│ │ │ ;被告將手中鈔票交付周慧娟
│ │ │ ,待證人周慧娟找其零錢後,│
│ │ │ 即將推車拉向畫面左側離開,│
│ │ │ 而證人周慧娟則向畫面右側離│
│ │ │ 去。 │
│ │ │4.上開畫面顯見被告於結帳時,│
│ │ │ 非如其他來客將所購商品逐一│
│ │ │ 陳列於收銀檯上,而係將商品│
│ │ │ 裝置於推車之紙箱內隱匿,且│
│ │ │ 其故意置身於推車商品與證人│
│ │ │ 周慧娟之間,時而與證人周慧│
│ │ │ 娟交談,藉以分散證人周慧娟
│ │ │ 之注意力,並以紅龍阻絕來客│
│ │ │ 靠近。是認被告確有隱匿商品│




│ │ │ 之舉,若非特別留意,要求被│
│ │ │ 告將商品逐一陳列於收銀檯上│
│ │ │ ,以一般人之視力,實難確認│
│ │ │ 該紙箱內之商品有何品項及價│
│ │ │ 格。 │
└──┴───────────┴──────────────┘
二、核被告林思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1 盒洄家澎湖冰卷價格229 元、1 盒CAB 美國安格斯霜降牛肉價格177 元,共計為406 元,請 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係家福公司中原分公司之雜貨倉 庫助理,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職務之便將上開商品侵占 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然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係於下班時間採購等語,再經 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當時係身著便服,拿取商 品刷條碼後即自收銀檯結帳出口離去,顯見其行為當時已經 下班,衡情店員交班後對於店內之商品自無管領權限,是被 告並未合法持有上開商品,自難論以業務侵占罪嫌,告訴及 報告意旨容有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 佩 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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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