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繼鋒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4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繼鋒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 實
一、黃繼鋒為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 0 號6 樓、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下稱員和公司)之 業務主任。其於民國109 年5 月間,獲悉客戶豐逸營造有限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下稱豐逸公司) 標得南投縣鹿谷鄉公所(下稱鹿谷鄉公所)發包之「鹿谷鄉 第一期銘恩堂三樓納骨櫃增設及防漏工程」(下稱本案工程 ),且豐逸公司負責人賴秉宥請其提供合於本案工程需求之 防水材料試驗報告送審,黃繼鋒明知員和公司並無合於本案 工程規格之材料可提供,惟為取得本案工程之材料供應業務 ,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年5 月間某日,在其 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住處,使用員和公司配 發之筆記型電腦,將存放於電腦內如附表所示之原始試驗報 告,透過電腦編輯軟體變造該等報告之編號、日期、樣品、 試驗項目、結果等內容(各自變造之內容詳如附表「變造之 部分」欄所示)後,再將變造完成後之試驗報告列印1 式3 份之紙本,將紙本於翌日郵寄予豐逸公司而行使,足生損害 於出具如附表所示原始試驗報告單位製作文書之正確性、完 整性。嗣豐逸公司於同年6 月5 日將取得之試驗報告轉寄至 鹿谷鄉公所委託之張迺樑建築師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0 號)審核,為該事務所設計師王傳仁查 悉有偽,乃轉知鹿谷鄉公所告發。
二、案經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黃繼鋒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傳仁、賴 秉宥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原始試驗 報告、變造後之試驗報告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利用電腦設備變造準私文書復於列印後持以行 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被告主觀上係為符合本案工程契約所定之材料防水需求,基 於單一犯罪目的,在密集時間內陸續變造附表所示各試驗報 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第220 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然被告雖原係透過 電腦就原始試驗報告之電子檔進行變造,然嗣已將變造過後 之內容以紙本列印後,方將紙本資料交付以行使,是被告並 非直接行使變造後之電磁紀錄,其行為仍屬行使偽造私文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然論罪之法條仍 係刑法第216 條,對被告之防禦權亦不生影響,於此說明。 ㈣本院審酌被告為取得材料供應之業務,而以前述之手法行使 變造私文書,所為損及如附表所示原始試驗報告單位製作文 書之正確性、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人中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即附表 編號6 )達成和解,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 悔意;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損 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其雖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 ,然業已坦承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如前所述, 是本院認被告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應已能知所警惕,其 本案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從 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案確定日起之1 年6 月內,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2 場次;再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倘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 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 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至如附表「變造後試驗報告名稱」所示之試驗報告,雖均為 被告所變造,然既已交付予豐逸公司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 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原始之試驗報告名稱│變造後試驗報告名稱│ 變造部分 │
│ │/出處 │/出處 │ │
├──┼─────────┼─────────┼───────┤
│ 1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樣品名稱」、│
│ │限公司(SGS )材料│限公司(SGS )材料│「試驗日期」、│
│ │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報告編號」、│
│ │告(編號:HV-18-05│告(編號:HV-18-05│「報告日期」、│
│ │737號) │725 ) │「試驗項目」、│
│ ├─────────┼─────────┤「試驗方法」、│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結果」 │
│ │22頁 │89頁 │ │
├──┼─────────┼─────────┼───────┤
│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樣品名稱」、│
│ │限公司(SGS )材料│限公司(SGS )材料│「試驗日期」、│
│ │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及工程實驗室試驗報│「報告編號」、│
│ │告(編號:HV-16-07│告(編號:HV-16-07│「報告日期」、│
│ │659X 號) │106X 號) │「試驗項目」、│
│ ├─────────┼─────────┤「試驗方法」、│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結果」 │
│ │17頁 │82頁 │ │
├──┼─────────┼─────────┼───────┤
│ 3 │標準檢驗科技股份有│標準檢驗科技股份有│「收件日期」、│
│ │限公司(TGS )試驗│限公司(TGS )試驗│「試驗日期」、│
│ │報告(編號:PL-18-│報告(編號:PL-18-│「報告編號」、│
│ │01431X號) │01401X) │「報告日期」、│
│ ├─────────┼─────────┤「試驗項目」、│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單位」、「試│
│ │21頁 │93頁 │驗結果」、「要│
│ │ │ │求值」、「試驗│
│ │ │ │方法」 │
├──┼─────────┼─────────┼───────┤
│ 4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材│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材│「樣品名稱」、│
│ │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複│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複│「收件日期」、│
│ │合材料研究室試驗報│合材料研究室試驗報│「報告編號」、│
│ │告(編號:0000000 │告(編號:0000000 │「報告日期」 │
│ │-3號) │-3號) │ │
│ ├─────────┼─────────┤ │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 │
│ │14頁 │96頁 │ │
├──┼─────────┼─────────┼───────┤
│ 5 │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管理編號」、│
│ │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樣品名稱」、│
│ │技研究中心防水材料│技研究中心防水材料│「報告編號」、│
│ │試驗報告(編號:EP│試驗報告(編號:EP│「收件日期」、│
│ │-S-0000000000 號)│-S-0000000000號) │「試驗日期」、│
│ ├─────────┼─────────┤「報告日期」、│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試驗項目」、│
│ │23頁 │97頁 │「單位」、「試│
│ │ │ │驗值」、「規範│
│ │ │ │值」、「備註」│
├──┼─────────┼─────────┼───────┤
│ 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奈│「測試項目」、│
│ │米光電磁材料技術研│米光電磁材料技術研│「測試方式」、│
│ │發中心試驗報告(編│發中心試驗報告(編│「測試數據」 │
│ │號:106E100-01) │號:106E100-01) │ │
│ ├─────────┼─────────┤ │
│ │見南投地檢偵字卷第│見南投地檢他字卷第│ │
│ │9 頁、第24至25頁 │108至1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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