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6號
TYDM,110,單聲沒,36,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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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 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利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1245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壹枚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利澤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因被告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1 枚,爰依前 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生效,且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沒收 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219 條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利澤所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1245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 1 枚,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洽詢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表示,自84年起,我國並無護照「延期加簽」章戳 供註記使用,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100 年5 月12日移署境桃鑑憲字第1008028129號函在卷可憑(見 偵卷第8 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係屬偽造,為專 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 條第2 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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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書 │偽造印文之欄位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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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利澤之護│護照第3 頁之加簽欄內記載「延期加簽」、「EXTENS│
│ │照 │ION OF VALIDTY」、「中華民國93年5 月28日簽發」│
│ │ │、「本護照有效期間延中華民國99年5 月28日止」、│
│ │ │「THE VALIDTY OF THIS PASSPORT IS HEREBY │
│ │ │EXTEND ED TO MAY 282010 」、「FOR THE │
│ │ │MINISTER AND BY AUZHORIZATION 」、「CHANG
│ │ │CHANG PING CONSULAR OFFICER DEPARTMENT OF │
│ │ │CONSULAR APFAIRS」等文字之印文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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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