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335號
TYDM,110,單禁沒,33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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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珊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聲沒字 第330 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特別規 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 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 字第10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98年4 月1 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1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4至15頁、第32頁、第35頁、第37至39頁) ,是上述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驗之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97年度青字第823 號及108 年度保字第2286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 卷足憑(見毒偵3776號卷第17、53頁,聲沒卷第3 、7 頁) ,是前開扣案物依上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 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
├──────┼────────┼─────┼─────────┤
│米色粉末。 │1 包(毛重0.3340│第一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公克、淨重0.1340│海洛因陽性│空醫務中心97年12月│
│ │公克、取樣0.0020│反應。 │17日航藥鑑字第0976│
│ │公克、餘重0.1320│ │224 號毒品鑑定書。│
│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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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聲沒字第330 號聲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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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