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則斌
簡志成
呂啟文
周世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
度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ORIEN」註冊商標圖樣之眼鏡肆拾參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4 人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55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055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國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HORIEN」商標圖樣之眼鏡共43副 ,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國棟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智慧財產 局商標註冊簿、民國107 年9 月1 日鑑定報告書、107 年12 月28日鑑定報告書、產品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