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9號
TYDM,109,壢原交簡附民,19,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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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尹柔
被   告 蔡忠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0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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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