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尹柔
被 告 蔡忠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0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