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可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可安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100 、101 、102 、103 、104 、1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 物,經鑑驗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 品鑑定書2 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 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 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品,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物,係 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 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 ,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 銷燬之。(二)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100、101、102、103、104、105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
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份、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 份在卷可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扣案如 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6 至7 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共6 只,以 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應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 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三)至扣案之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物,為 被告所有供分別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定供犯罪所用 之物,而被告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於前述, 乃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準此,本院自得依刑 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重 量 │檢出成分 │鑑定書及卷證頁碼│
├──┼───────┼───────┼──────┼────────┤
│ 1 │白色粉塊1袋 │毛重0.4230公克│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驗餘淨重0.17│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 │19公克) │ │鑑定書(見107 年│
│ │ │ │ │度毒偵字第3703號│
│ │ │ │ │卷第43頁) │
├──┼───────┼───────┼──────┼────────┤
│ 2 │白色粉末1袋 │毛重0.4110公克│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驗餘淨重0.13│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 │09公克) │ │鑑定書(見107 年│
├──┼───────┼───────┼──────┤度毒偵字第3703號│
│ 3 │白色結晶1袋 │毛重0.29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卷第44頁) │
│ │ │(驗餘淨重0.03│ │ │
│ │ │38公克) │ │ │
├──┼───────┼───────┼──────┼────────┤
│ 4 │海洛因殘渣1包 │毛重0.16公克 │海洛因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台北濫用│
│ │ │ │ │藥物實驗室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見10│
│ │ │ │ │8年度毒偵字第201│
│ │ │ │ │3號卷第43頁) │
├──┼───────┼───────┼──────┼────────┤
│ 5 │已施用過海洛因│ │海洛因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香菸1支 │ │ │有限公司台北濫用│
│ │ │ │ │藥物實驗室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見10│
│ │ │ │ │8年度毒偵字第209│
│ │ │ │ │8號卷第37頁) │
├──┼───────┼───────┼──────┼────────┤
│ 6 │白色粉末1包 │毛重0.36公克(│海洛因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驗餘淨重0.1132│ │有限公司台北濫用│
│ │ │公克) │ │藥物實驗室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見10│
│ │ │ │ │8年度毒偵字第378│
│ │ │ │ │8號卷第41頁) │
├──┼───────┼───────┼──────┼────────┤
│ 7 │粉末1包 │毛重0.25公克(│海洛因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驗餘淨重0.0419│ │有限公司台北濫用│
│ │ │公克) │ │藥物實驗室濫用藥│
│ │ │ │ │物檢驗報告(見10│
│ │ │ │ │9 年度毒偵字第89│
│ │ │ │ │號卷第89頁) │
├──┼───────┼───────┼──────┼────────┤
│ 8 │已使用之玻璃球│ │ │107 年度毒偵字第│
│ │吸食器1個 │ │ │3703號卷第51頁、│
│ │ │ │ │32頁反面 │
├──┼───────┼───────┼──────┼────────┤
│ 9 │已使用之針筒1 │ │ │109 年度毒偵字第│
│ │支 │ │ │89號卷第85頁、第│
│ │ │ │ │7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