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玉純
選任辯護人 陳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237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玉純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玉純與陳正華(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是夫妻,共同經營位於桃園市○○區○○里00號妙玄 宮(以下稱妙玄宮),由被告邱玉純擔任宮主暨乩身,於每 週六開壇供不特定信眾問事,於民國107 年6 月30日18時許 ,在上址,有信眾賴彥儒、賴俊儒兄妹前來向被告邱玉純問 事,於問事完畢後,被告邱玉純明知其未經醫師考試及格並 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就賴彥 儒臉上因醫美治療後的大片紅疹,診斷其體內有毒素,以1 罐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代價之苦藤粉,提供賴彥儒每 日早晚各服用2 匙苦藤粉以供排毒等診療行為,賴彥儒亦於 現場立即服用2 匙苦藤粉。詎賴彥儒連續服用上開苦藤粉至 同年7 月14日身體發燒不退始停止服用,又於翌(15)日下 午越發嚴重至敏盛綜合醫院(下稱敏盛醫院)急診室就醫, 因肝指數過高及迫近肝衰竭程度,於同年月17日轉診至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加護 病房治療,最後因肝性腦病變及缺氧性腦病變,致多重器官 衰竭,治療無效,於同年8 月9 日13時28分宣布死亡。因認 被告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及修正前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見 本院審醫訴卷第62頁)等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邱玉純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賴明庚、賴俊儒、徐銀英、陳正華、李文寬、呂玉麟之 證述、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 年11月13日 法醫理字第10700042090 號函暨(107 )醫鑑字第00000000 00號解剖報告書、敏盛醫院轉診單、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 書3 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8 月24日健保桃 字第1073012640號函暨檢附之賴彥儒就醫紀錄、賴彥儒於宜 佑診所、竹安診所、美麗新城診所、鴻彰診所之就醫病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衛福部食藥署)107 年10月12日FDA 研字第1096033390號函、賴彥儒服用剩餘之 苦藤粉1 罐、妙玄宮查扣之苦藤粉1 罐等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我是好意拿青草磨成 的粉給賴彥儒吃,沒有賺她的錢,因為人熬夜會火氣大,我 看她臉紅紅的,我才主動問她火氣大要不要吃吃看,她沒有 說她在做醫美。我認為苦藤粉是保健食品,我的苦藤粉來源 是李文寬請南投竹山一家青草店磨的等語。
四、本院查:
㈠被告為妙玄宮之宮主兼乩身,於每週六開壇供不特定信眾問 事,而賴彥儒及其兄賴俊儒於107 年6 月30日18時許,至妙 玄宮問事後,被告以1,000 元之價格出售苦藤粉1 瓶給賴彥 儒服用,並告以每日早晚各服用2 匙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 ;而賴彥儒於同年7 月14日因發燒不退,先至竹安診所就診 ,15日下午16時許至敏盛醫院急診,因肝指數過高而住院治 療,16日因肝功能指數仍過高及迫近肝衰竭程度,於17日15 時15分轉診至林口長庚醫院治療,18日出現肝性腦病變,21 日接受活體肝移植手術後仍無好轉,於同年8 月9 日13時28 分死亡等情,有敏盛醫院轉診單、林口長庚醫院病歷、林口 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為憑(見107 年度他字第6092號 卷第2-6 頁、林口長庚醫院病歷卷宗),此部分事實,先予
認定。
㈡本案賴彥儒死亡原因之認定:
⒈賴彥儒係因毒性肝疾病引起急性肝壞死合併肝衰竭、肝性 腦病變及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之事實,業 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製有 相驗筆錄、相驗照片、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參 107 年度相字第1315號卷【以下簡稱相卷】第63-65 、11 1-116 、127- 131頁;107 年度偵字第23746 號卷【以下 簡稱偵23746 卷】第101 頁),復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進行解剖,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 年11月13 日法醫理字第10700042090 號函所檢附之法醫研究所(10 7 )醫鑑字第1071102055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憑(見相卷第156-161 頁),稽之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所載略以:「七、死亡經過研 判:. . . (二)1、依據本所毒物化學檢驗結果,送驗 服用藥粉(苦藤粉)檢出偽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偽 麻黃素為一種天然的麻黃鹼,化學上屬於一種生物鹼,存 在於一些特定的植物裡,具有血管收縮作用,雖有文獻報 導長時間服用含麻黃類食物會對肝臟造成傷害,當停止服 用含麻黃類食物時,肝功能就可能會回復正常,但因草藥 中常會同時含有其他不知名藥物,目前仍未能斷定是否單 純因麻黃造成肝損傷或是同時合併其他藥物對肝造成傷害 。. . . (三)依據林口長庚醫院病歷,死者無任何疾病 史,血液檢驗結果未見肝炎病毒感染,送醫時意識雖然清 醒,但有明顯黃疸,肝功能異常迫近肝衰竭程度。7 月18 日死者呈現第二至第三級肝性腦病變,出現意識紊亂及昏 睡狀態。7 月21日接受活體肝移植手術,依據林口長庚醫 院病理報告,死者肝臟細胞呈大量壞死,存活肝細胞量少 於百分之五,同時可見膽汁鬱積,上述顯微鏡病理組織觀 察結果符合毒藥物造成肝臟損傷之病理組織變化,研判造 成死者大量肝細胞壞死與毒藥物有關。手術後死者病情仍 未見好轉,大腦呈現腦水腫及疑似缺氧性腦病變,7 月27 日死者肝功能異常,出現疑似急性排斥現象,雖經積極治 療,死者仍於107 年8 月9 日13時28分因多重器官衰竭死 亡。(四)解剖及病理組織檢驗結果發現死者大腦、胰臟 、脾臟、肝臟及腎小管均有壞死情形,符合死者死亡時出 現多重器官衰竭之病理變化。(五)依據卷宗記載,死者 自6 月30日起至7 月中旬持續服食苦藤粉(Tinosporacri spa ),7 月14日死者開始出現發燒、倦怠、嘔心、沒胃 口等症狀,7 月15日至醫院檢驗發現肝功能指數過高。國
內醫師及國外醫學文獻曾發表苦藤粉會引起急性肝炎之相 關報導,若未停止服食最後可能會引起肝衰竭情形,目前 醫學界仍未能確認苦藤粉內之何種成分會造成肝臟損傷。 (六)綜合死者發病經過、林口長庚醫院病歷及解剖結果 研判,死者死因為服食苦藤粉造成毒性肝炎引起急性肝壞 死合併肝衰竭、肝性腦病變及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多重器官 衰竭死亡。」等語,鑑定人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羅 澤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案因為死者生前有服用中 藥(指苦藤粉),並於服用2 星期後發生急性肝衰竭,死 者之前亦無肝炎病史,因有些中藥材成分不明,如果長期 服用,有可能導致急性肝衰竭,在本案我找不到第2 個因 素導致死者急性肝炎併發肝衰竭的證據,所以我認為死者 之死亡原因為「服食苦藤粉造成毒性肝炎引起急性肝壞死 合併肝衰竭、肝性腦病變及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多重器官衰 竭死亡。」。又因急性肝炎大部分都是跟病毒或藥物有關 ,依據林口長庚醫院病歷記載,死者沒有病毒感染的跡象 ,但短時間出現肝壞死,其肝指數短時間升得很高,看起 來很明顯比較像是藥物造成,而死者生前確實服用苦藤粉 ,在期刊中有記載苦藤粉有導致急性肝炎、肝壞死跟肝衰 竭的病例,國內外也有相關的報導,加上簽署病理報告的 醫生也認為與中藥(Tinospora )有關(參林口長庚醫院 病歷卷宗內出院病歷摘要第7 頁病理報告),另外,我也 看過很多國外的文獻,已經找到苦藤裡面含有很多成分, 雖然不確定是那一種所含成分造成肝壞死,但苦藤會導致 肝衰竭是已經被認定,並沒有人反駁此說法等語(參本院 醫訴卷一第242-245 、247-249 頁),參以「苦藤」會增 加肝毒性乙節,亦據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7 月1 日北總 內字第1099907080號函覆本院稱:「至於苦藤粉,在近年 來已有一些案例發現苦藤(Tinosporacrispa )會增加肝 毒性,甚至致死;而一些研究也發現在動物實驗及人體實 驗,苦藤皆會增加肝臟毒性。因服用苦藤粉而出現肝臟症 狀的文獻如下:有20位糖尿病患者,在連續半年內,每日 服用3 克的苦藤粉末膠囊後,肝臟指數增加;這些病患停 用粉末膠囊後,肝臟指數恢復正常。而在一例個案報告中 ,一位女性在連續10週內每日服用720 公克的苦藤莖粉末 後,其肝臟指數上升到肝臟損害的程度,並且在停藥後的 六週,肝臟指數才恢復正常。另一位男性病例則是在連續 4 週內每日服用10錠苦藤粉藥材,之後產生肝臟指數上升 、肝細胞發炎及壞死。國內於106 年11月則曾有一位63歲 男性病人,在服用苦藤一星期後,意識不清入院,抽血發
現肝臟指數AST 及ALT 皆大於2000U/ L(正常值小於40U/ L ),符合肝損傷診斷。入院後病人不聽勸告,繼續服用 苦藤,結果其肝臟功能持續惡化,最終死於院外。另一位 病人為57歲男性,每日服用100 毫升的苦藤汁,一個月後 於98年5 月入院,病人患有黃疸、肝臟指數大幅升高(AS T 5322U/L 、ALT 1844U/L ),符合肝臟損傷之診斷。入 院後病人中止服用苦藤,最終其肝臟損傷得以恢復。」等 語(詳參本院醫訴卷一第111-117 頁)。是導致賴彥儒之 肝毒性、急性肝壞死合併肝衰竭之原因與其服用「苦藤粉 」相關,除係鑑定人羅澤華綜合賴彥儒發病經過、林口長 庚醫院病歷、解剖結果研判外,亦含鑑定人依現有之國內 外所發表對苦藤之研究文獻、期刊及相關病例所得之結論 。
⒉至賴彥儒之兄賴俊儒所提出扣案之被告出售給賴彥儒之苦 藤粉1 罐(下稱扣案苦藤粉A 罐),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高靈敏度之液相層析四極柱飛行時間質譜儀及液相層析 串聯質譜儀2 種不同儀器檢驗結果,均檢出Pseudoephedr ine ,此有該所108 年11月18日法醫毒字第10800223660 號函附毒物化學鑑定書、110 年1 月28日法醫毒字第1100 0231260 號函為憑(參本院醫訴卷一第53、55頁、第291 -292頁),惟與本案審理中本院再將扣案苦藤粉A 罐及在 妙玄宮查扣之苦藤粉1 罐(下稱扣案苦藤粉B 罐),送請 衛福部食藥署以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Pseudoeph edrine標準品與檢體之產物離子掃描,並比對二者之滯留 時間及產物離子譜圖相似度,檢驗結果,均未檢出Ephedr ine (麻黃鹼)及Pseudoephedrine (偽麻黃鹼)成分, 有該署110 年1 月6 日FDA 研字第1096039679號函附檢驗 報告書及同年月25日FDA 研字第1109002192號函在卷可參 (參本院醫訴卷第267 、287 頁),有關前揭檢驗結果歧 異之可能性,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以「可能與檢測儀 器相關,當待測分析物濃度低時,需要高靈度儀器進行分 析,或使用不同分析原理的儀器分析」等語,是扣案苦藤 粉A 罐是否確含Pseudoephedrine 成分,已非無疑。況「 偽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常用在咳嗽和感冒藥中,為一 種天然的麻黃鹼。根據仿單,口服Pseudoephedrine 具有 血管收縮作用,對上呼吸道之充血黏膜有促進收縮而解除 充血的作用,而這主要係因為Pseudoephedrine 對交感神 經之作用而使呼吸道黏膜解除充血之結果,使用此藥物的 適應症包含治療季節性及常年型過敏性鼻炎的相關症狀, 譬如鼻黏膜充血、打噴嚏及流鼻水。根據Micromedex毒藥
物諮詢資料庫,服用Pseudoephedrine 後可能產生的不良 反應包含:快速性心律不整、高血壓、焦慮、失眠、易怒 及肌肉震顫(通常是手部)。輕度至中度中毒時常見的症 狀包括:嘔吐、瞳孔放大、高血壓、心搏過速、躁動和焦 慮。高血壓引起的反射性心搏過緩也曾被報導,皮膚反應 亦很常見;嚴重毒性則主要呈現竇性心律不整。較少見的 症狀包括:顱內出血、癲癇發作、心肌梗塞、缺血性腸梗 塞和精神症狀、低血鉀症。依據現有的文獻,偽麻黃素Ps eudoephedrine 並沒有被提及有肝臟方面的副作用(如肝 損傷)。又偽麻黃素為類交感神經興奮劑,因此普遍被認 為可能會造成肝臟素性。然而,近期有一篇綜論型的研究 顯示偽麻黃素不似其他類交感興奮藥物在人體中會經過芳 香族羥基化(aromatic hydroxylation),因此學理上偽 麻黃素造成肝毒性(如肝臟損傷)的可能性被質疑。偽麻 黃素造成肝毒性的文獻極為有限,且目前多數研究主要係 探討中草藥- 麻黃,而非單純的Pseudoephedrine ,依據 現有文獻,麻黃確可能造成肝臟毒性;曾有一篇研究顯示 麻黃會造成自體免疫型的肝臟毒性,另目前也有零星的個 案報告。」,亦據同前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本院足參(參 本院醫訴卷一第111-117 頁),加以賴彥儒曾因感冒、流 鼻水等症狀前往醫療院所就診時,經醫師診斷後,開立含 Pseudoephedrine 之成藥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107 年8 月24日健保桃字第1073012640號函附就醫 紀錄、宜佑診所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 年1 月6 日FDA 研字第1096039679號函等在卷可憑(詳參相卷 第120-121 、134-135 頁;本院醫訴卷一第267 頁),鑑 定人羅澤華在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偽麻黃素在西藥中很 常見,長期大量服用,確實會造成肝臟壞死,此部分期刊 、文獻曾有報導,但我並沒有說本案例一定與偽麻黃素有 關等語(見本院醫訴卷一第245-246 頁),足見縱本案苦 藤粉A 罐含偽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成分,仍難逕認即 為此成分造成賴彥儒之肝臟毒性,引起急性肝壞死合併肝 衰竭,併予敘明。
㈢按醫師法第28條所規定之違反醫師法,係以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為其構成要件。而該條所稱「 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 、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 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 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又為兼顧民俗療法之現況,行政院衛生 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82年11月19日以衛署醫字第
0000000 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有二:⑴未涉及接骨 或交付內服藥品,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 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⑵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 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 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 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⒈查被告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一情,為其所自承,而其於 警詢時供稱:當天賴彥儒跟賴俊儒到妙玄宮問事,問事後 我看到賴彥儒臉頰有類似起疹子,我就拿一罐苦藤粉,好 意問賴彥儒要不要吃,並表示可排毒,賴彥儒與賴俊儒商 量後表示好,我就說早晚各2 匙,配開水服用,該苦藤粉 我也是跟別人拿的,1 罐1,000 元,我也有跟賴彥儒說我 們一家人都有吃苦藤粉,但我不知道來源,只知道就是苦 藤磨成粉等語(見相卷第4-5 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供陳 :我看賴彥儒臉上有斑點,出於好意,跟賴彥儒、賴俊儒 說這罐苦藤粉可以清火解毒,我自己吃得不錯,所以才介 紹賴彥儒等情(參相卷第106 頁反面),本院審理時亦供 稱:當天我看到賴彥儒臉上有一點紅疹,但她沒有跟我說 她做醫美,在聊天時我出於好意,我就跟她說我自己有在 吃苦藤粉,可以去火,並問她要不要吃,她說要吃,因為 跟別人拿也是1,000 元,我也收她1,000 元等情(參本院 醫訴卷一第172 頁)。而證人呂玉麟在檢察官訊問時亦結 證述:我在妙玄宮幫忙擦桌、掃地等,做一些義務的事。 當天是在神尊退駕後,被告看賴彥儒的臉就問她要不要吃 苦藤粉,賴彥儒就說好,被告有說吃了會排毒等情(見偵 23746 卷第129 頁反面),可見被告確於賴彥儒、賴俊儒 問事後,因見賴彥儒臉上之紅斑,主動向賴彥儒表示服用 苦藤粉可「排毒、退火」,並以1,000 元之價格將苦藤粉 1 罐轉讓給賴彥儒,且告以服用方式。雖依證人賴俊儒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當天我與賴彥儒到妙玄宮問事,問事之 後,被告看賴彥儒臉上有一點一點紅紅的,說賴彥儒身上 有毒素,要幫她排毒、解毒,拿了一罐苦藤粉,以1,000 元賣給賴彥儒,說一天吃2 次,1 次2 匙;當時賴彥儒有 跟被告說她臉上的紅色斑點是醫美造成的,被告沒有提到 苦藤粉的成份,只說可以排毒等語(參本院醫訴卷第166 -1 67 頁),似意指被告出售苦藤粉予賴彥儒服用乃為治 療該醫美所造成之臉部紅斑,然賴彥儒前於107 年5 月15 日因臉部多處腫塊至美麗新城診所就診,經醫師建議切除 (病理報告為脂漏性角化症),手術後為預防感染,開立
口服抗生素Cephalexin(病歷為0000)及消炎止痛藥Vore n (病歷上為VOR )及外擦抗生素藥物Fucidin (FUG ) ,術後回診傷口有紅疤及色素沈澱,醫師開立Epiderm ( EP)類固醇加抗生素和Kojicacid 麴酸(用以淡化黑色素 )治療;殘留小顆脂漏性角化則選擇用液態氮冷凍治療等 情,有美麗新城診所回函、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就診用藥 紀錄等在卷可憑(詳見相卷第140-143 頁),衡情倘被告 業經賴彥儒告以其臉上紅斑之成因乃臉部手術所致,再據 此診斷賴彥儒體內有毒素,已非合理,更遑論僅「排毒、 退火」實難治療此手術所造成之臉部紅斑,是依被告轉讓 苦藤粉給賴彥儒之經過,其所為尚不能逕認屬前揭執行「 醫療業務」定義之行為。
⒉又「苦藤」非收載於臺灣中藥典第二版、固有典籍或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及其補充典籍之中藥 材品項,案內藥粉之成分「苦藤」非屬中藥材,此有衛生 福利部107 年8 月28日衛部中字第1071800991號函在卷可 憑(見相卷第117-118 頁),且因扣案苦藤粉A 罐、B 罐 外觀無標示組成,難以進行探索性之檢驗比對,且經以中 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未檢出Chlora mphenicol 、Sulfanilamide 等成分,亦有衛福部食藥署 107 年10月12日FDA 研字第1076033390號函及函附檢驗報 告書在卷可稽(詳見相卷第154-155 頁),是扣案苦藤粉 A 罐確未檢驗出含有何中藥或西藥成分,非屬列管之藥品 。而「苦藤」又名寬莖藤或青牛膽,藤莖全年可採,洗淨 鮮用或曬乾備用,味苦。民間傳說可清熱解毒、袪風除濕 及舒筋活絡,主治筋骨痛、跌打損傷、痛風及保肝,過去 苦藤少有中毒相關報告。東南亞如印度、泰國,常將苦藤 作為草藥使用,還製作出粉劑或藥粒,在臺灣也有人自行 種植,中草藥店就可以買到「苦藤」之相關報導(參相卷 第73-74 頁),核與被告告以賴彥儒之服用苦藤粉可「排 毒、退火」相合,且證人李文寬在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 我自己有在吃苦藤粉,吃了約8 年,主要是因為火氣大、 嘴破、牙齒痛才吃,我去草藥店買,叫店家磨成粉,我買 的時候,店家就有說苦藤可降火,吃多了會拉肚子,少一 點就沒關係。因為我在吃,陳正華也跟著吃,陳正華說吃 了對痣瘡也有效,被告吃了也覺得不錯,才請我幫她買, 服用方式每日早晚各2 匙也是草藥店跟我說的等語(見本 院醫訴卷一第181-182 頁),是「苦藤」在民間傳統有「 排毒、退火」之說,要非無稽,故被告轉讓苦藤粉給賴彥 儒,亦難遽認屬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用藥行為。
⒊綜上,本院認本件被告並無擅自執行符合前述「醫療業務 」定義之行為。
㈣再按刑法上之過失者,係指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 意而不注意,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是刑法上過失 之認定,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 果歷程有客觀之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基 於此預見之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而致構成要 件事實發生者,始足當之。查本件被告於賴彥儒、賴俊儒問 事後,因見賴彥儒臉上之紅斑,主動向賴彥儒表示服用苦藤 粉可「排毒、退火」,並以1,000 元之價格將苦藤粉1 罐轉 讓給賴彥儒,且告以服用方式,嗣賴彥儒因服食苦藤粉造成 毒性肝炎引起急性肝壞死合併肝衰竭、肝性腦病變及缺氧性 腦病變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等事實,固如前述,惟「苦藤 」非屬中藥材,未被列為藥品管制,可輕易在一般草藥舖取 得,亦無何購買、轉讓之限制,民間復多有服用以清熱解毒 、袪風除濕及舒筋活絡之傳統,雖有「苦藤」增加肝毒性之 文獻、期刊發表及案例之報導,然既未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管 制,此揭研究及具體個案之發表,實難認已為一般人所共知 。況本案在妙玄宮扣得業經食用之苦藤粉B 罐(見相卷第71 頁),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其與家人已服苦藤粉2 、3 年, 未出現任何身體不適之情形(參相卷第5 頁反面、第8 頁) ,可見依被告對苦藤之認識、苦藤取得途徑及其食用經驗, 要難認被告於轉讓苦藤粉給賴彥儒時,有何應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之情事,或對於服用苦藤粉可能會引起急性肝炎、 致肝損傷甚至肝衰竭有預見可能性,尚難遽令被告就賴彥儒 之死亡結果負過失之責。
五、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涉犯前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及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犯行 ,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