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13號
SCDA,110,行執,13,202105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虞德忠
債 務 人
即 相 對人 黃其霖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 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 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2項 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準此規定以觀,有關行政訴訟法第8 編強制 執行,就強制執行之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明。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所固設於新竹縣○○鎮○○里○○路 00巷0弄0號,然其應執行之標的物乃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即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區○○里○○○道0段00 0號3樓之2)之薪津債權為執行,核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為此依該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 院並無管轄權,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執行, 於法自有未合,為此爰依職權裁定本案移轉於相對人即債務 人應為執行行為地所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是。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