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許惠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9樓 ,此有戶口名簿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並 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經本院函請原 告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 院管轄之情事,原告迄未就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及本件有無民 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具狀表 示意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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