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5號
SCDV,110,補,545,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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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右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祥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賴正傑鑫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萬3,232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二)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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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