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19號
SCDV,110,補,51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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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杜双妹

被 告 鍾享宏
鍾享傳
鍾明鳳
鍾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訴請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正確面積以實測為
準),並以訴請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
二、請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被告
鍾享宏鍾享傳鍾明鳳鍾明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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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