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6號
SCDV,110,補,506,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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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曹文達

曹林彩雲

被 告 曹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浩昌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壹
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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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