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力創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元瑜
被 告 王遠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及追加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參仟元(以上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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