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5號
SCDV,110,補,495,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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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林文琪
訴訟代理人 林芳薇
被 告 林源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
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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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