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2號
SCDV,110,補,482,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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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顧鵬
被 告 邱國章
葉國豪
陳萬傳
周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章葉國豪陳萬傳、周泮宗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02,643元【計算式:(2,300元x7,656.77x2/8
)=4,402,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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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