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彭福建
彭福文
彭福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彭李香流
彭秀英
彭秀珠
彭玟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27,500元×300.29平方公尺)×3/7+(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81,50
0×3/7=3,745,4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
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參萬
零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