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4號
SCDV,110,補,38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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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劉志誠
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春興柯美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法律行為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292號裁定意旨參見。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曾春興
債權人,被告曾春興積欠原告至少新臺幣847萬5,833元,因被告
曾春興將伊所有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60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第196建號即門牌號碼新竹縣○
○市○○路0段000○00000號之建物(總面積157.6平方公尺、一層鋼
筋混凝土造之農舍,上2筆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
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於被告柯美華名下,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贈與登記之債
權、物權行為,並回復原狀,惟依原告所提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
類謄本遮蔽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統一編號,無從得出建物部
分之起訴交易價額,原告應再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新竹縣○○市○○○段○000○號建物
之課稅現值,暨陳報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意見(含計算基礎
),供本院後續核定之參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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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