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文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生活大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原告以生活大賞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原 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當庭裁 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有調 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按,惟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即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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