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86號原 告 徐劉菊梅 徐文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黃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與訴外人徐榮域訂立之租賃契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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