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86號
SCDV,110,竹簡,86,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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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86號
原 告 徐劉菊梅
徐文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黃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與訴外人徐榮域訂立之租賃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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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