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建簡字,110年度,1號
SCDV,110,竹建簡,1,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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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柏雲

被 告 黃學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承攬坐落苗栗縣○○鎮○○路00號房屋設計, 乃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而將其中之拆除、泥作及油 漆工程委由被告施作。嗣因工程嚴重落後,兩造遂終止承攬 契約,而於109年12月21日切割結算,經結算後,被告尚應 返還原告溢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0,500元,並約定被告 應給付原告110,000元,應分別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2月 8日、110年3月15日、110年4月15日各給付27,500元,各期 如逾期達4天時,將一併全額追回。詎被告自第1期款迄今已 逾4日仍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僅以對支 付命令異議,而提出異議狀略以:伊於系爭廠商工程切割單 所為簽章及所書寫之文字,全係出於原告之脅迫而為,伊以 異議狀之送達作為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又若有溢收工 程款之情事,原告於約定完工日即110年2月9日前無故終止 承攬契約,致被告受有損害,原告自應賠償被告損失約15萬 元,被告主張抵銷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 、第737條定有明文。又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 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 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 屬於創設;否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 和解時,則屬認定。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 之和解,應認僅有認定之效力。當事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 法律關係訴請給付,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及最高法院8 2年度台上字第993號、84年度台上字第624號、100年度台 上字第97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 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 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要旨參照)。(二)原告主張兩造合意終止承攬契約,經切割結算後,被告尚 應返還原告110,500元,並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 ,且應分別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2月8日、110年3月15 日、110年4月15日各給付27,500元,各期如逾期達4天時 ,將一併全額追回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 、廠商工程切割單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實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顯然兩造係就終止承攬契 約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成立之和解,核係屬認定性之和 解,兩造自均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並使原告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之權利。被告辯稱原告無故終止承攬契約,致被 告受有損害,原告應賠償被告損失約15萬元,被告主張抵 銷云云,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和解契約之 約定給付原告110,000元,即非無據。
(二)被告異議狀雖辯稱伊於系爭廠商工程切割單所為簽章及所 書寫之文字,全係出於原告之脅迫而為,伊以異議狀之送 達作為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云云。然被告並未到場辯 論,亦未提出準備書狀聲明證據為舉證,自應逕受不利之 認定。況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錄音光碟及譯文,亦難認被 告係受原告之脅迫而簽署工程切割單,是被告上開所辯, 尚不足採信。
(三)綜上,原告依兩造間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 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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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