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 上訴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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