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小專調字,110年度,9號
SCDV,110,竹勞小專調,9,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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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筱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㈠提出相對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立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應 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 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 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 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 、3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提出相對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立偉最新戶籍謄本, 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及 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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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