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10年度,1號
SCDV,110,家事聲,1,202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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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文正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所為之110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裁定
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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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