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藤本豐即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0年七月八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裁定展延清算期間在案,惟目前清算程序尚未處理完畢,爰 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事件 卷宗及歷次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0年7月 8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若清算人仍無 法於上揭期限內完成清算時,則需再向本院提出展期之聲請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