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34號
SCDV,110,司促,323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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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順昌

曾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順昌於民國94年12月1日邀同相對人
即債務人高曾牡丹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2月10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75,537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契約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曾
牡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
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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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