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32號
SCDV,110,司促,323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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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二.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
成協議,約定自民國95年5月起,以新臺幣118,079元,利率
0%,共分80期,每期新臺幣1,476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
惟自協商成立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本行遂依協議書
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
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經查,原契約為信用卡(占
債務協商48.82%)及現金卡(占債務協商51.18%),併此敘明
。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7月9日止共計
結帳為47,212元未按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2年7月28日起至
民國96年7月9日止之消費款。四. 另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9
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
民國96年7月9日,餘欠49,498元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五.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23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212元王年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47212元王年華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49498元王年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49498元王年華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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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