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廷墉即陳智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伍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
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二)、另聲請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
」】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
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
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
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
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三)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四)、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61929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
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