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8號
SCDV,110,司促,2948,202105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水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暨自民國95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水發於民國93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