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20號
SCDV,110,勞執,20,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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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紅珠
相 對 人 陳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 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於110年3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4萬元薪資,詎相 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4萬元乙節,業據其提出109年11月26日作成之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 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就資遣費達成:「雇主(即相對人 )同意於110年3月25日前給付勞工(即聲請人)4萬元,當 天110年3月25日請雇主將此款項4萬元送至勞方家裡請勞方 簽收。」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 名在案,而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 給付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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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