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9號
SCDV,110,勞執,19,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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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索驥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經 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雙 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0年1月29日 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資遣聲請人,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會議當場確認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175元。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 ,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167,175元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一份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 議調解程序中就資遣費達成:經勞資雙方於會議當場確認, 相對人與聲請人合意之和解金額為167,175元,並由相對人 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即負有依調解成 立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而相對人既未履行,揆之上開規 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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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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