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鄭憲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憲羽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
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
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445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
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