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張曾秀蘭
張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張彗峨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張旭芝
被 告 張俊雄
張錦台
張紹庚
張素真
張瑞嬪
張晉綱
張智鈞
張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張晉鋼」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晉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