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64號
SCDV,109,訴,764,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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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 告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千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378,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第12頁)。嗣原告因其起訴狀有誤算工程款之金額 ,乃於民國109年12月4日當庭變更請求金額,將其第一項聲 明之金額更正為:1,418,450元(本院卷第72頁)。核原告 前揭所為,既係就其請求之給付工程款金額為增減,所據基 礎事實同一,證據資料亦得加以援用,且屬單純擴張請求之 金額,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前向訴外人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半導體公司)承攬該公司宜蘭利澤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於107年4、5月間,由被告公司經理彭梓瑋聯繫原告,將 其中管線、管路安裝部分發包予原告公司,經兩造派員前 往工地現場及議價後,於107年9月12日合意由原告施作如 附表一之施工項目(下稱系爭原工程),工程款為749,65 0元,嗣又追加如附表二之施工項目(下稱追加工程), 工程款為668,800元,而原告已於107年12月2日全數完工 ,並經台灣半導體公司驗收無訛,原告乃於107年11月20



日向被告請領原工程款749,650元、於107年12月20日請領 追加工程款668,800元。詎被告竟以原告公司工地主任高 國煌對其主張與原告公司負責人許書銘乃合夥關係為由, 致其無法辨別真偽而拒絕付款。
(二)被告雖稱系爭工程係由高國煌向其承包等語,然高國煌僅 為原告公司員工,原告負責人前遭高國煌要脅交付200,00 0元,否則就要讓原告簽不到單,系爭工程雖係高國煌介 紹,然其有將原告負責人名片交給被告公司經理彭梓瑋, 相互交換名片後,就向彭梓瑋報價,倘被告公司係發包予 高國煌,何以係原告公司報價?既係原告公司報價,當然 由原告公司請款。
(三)又被告再稱其並未同意原告為系爭工程之追加,然倘被告 未同意,原告僅需完成初次承攬部分,即可向被告請求工 程款,何以無償私自追加工程以協助原告完成宜蘭利澤廠 務端二次新增工程。退步言之,縱認被告稱其並未有同意 為追加工程,則被告就該追加工程款668,800元即無法律 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而有不當得利之適用。    (四)綜上,爰依兩造間承攬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1,418,450元。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418,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固有承攬台灣半導體公司宜蘭利澤廠二次新增工程, 惟被告係委由高國煌承攬系爭工程,復由高國煌發包予原 告公司施作,被告並無將系爭工程發包予原告,且依原告 所提之報價單及請款計價單並無被告公司簽章,自無從認 定兩造有就系爭原工程及追加工程部分達成合意。又該工 程當初已向高國煌約定全部工程款即為750,000元,並無 所謂追加工程之問題,原告自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668,80 0元。
(二)綜上,爰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宣判,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前向訴外人台灣半導體公司承攬宜蘭利 澤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並就管線、管路安裝分包於下游 廠商,該工程業經台灣半導體公司驗收無訛之情事,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以為真。又原告認其為該分包工程之契約 當事人,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原工程款749,650元,及追加



工程款668,800元,經被告辯稱其係對高國煌為發包此項 工程,並非原告,且該工程款約定總價為750,000元,而 非1,418,450元等語,細譯兩造攻防內容可知,本件爭點 厥為:1.系爭承攬工程契約當事人為何人?2.原告以承攬 契約請求原工程之工程款749,650元及追加工程之工程款6 68,800元,有無理由?3.原告以不當得利請求追加工程之 工程款668,800元,有無理由?  
(二)系爭承攬工程契約並非存在於原告及被告間:   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工程有承攬契約,並提出報價 單、請款計價單為證,惟查,觀之原告所提之報價單、請 款計價單所記載之內容(本院卷第25至38頁),僅有品項 規格、數量、單價、複價等,並無被告公司同意該報價之 相關內容記載,且於客戶無異議時應簽名之欄位亦未見被 告公司大小章之用印。又證人彭梓瑋於本院具結證稱:印 想中曾看過原告公司出一份報價單,詳細內容忘記了,其 沒有針對該報價單回應,因為其認為其對口係高國煌,所 以不知該如何回應原告;通常我們收到廠商出的報價單後 ,如果有要同意由該廠商施作的話,我們會先協議價格, 如果協議成功後,我們會再出一個訂單給對方。所以如果 沒有再出一個訂單給對方的話,表示我們沒有同意這個報 價單等語(本院卷第169至170頁),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許書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因為彭梓瑋表示會再傳訂單給 我,所以沒有與被告公司簽定書面契約(本院卷第73頁) ,足認兩造並未簽訂書面之承攬契約,而原告所述之報價 流程,亦與證人彭梓瑋所述被告公司訂單標準作業流程不 同,故原告前開主張尚非無疑。
  ⒉原告又稱高國煌係其公司之員工,高國煌係代表原告與被 告締約,故契約當事人應係原告而非高國煌云云,惟查, 證人彭梓瑋復於本院具結證稱:因為被告公司與台灣半導 體公司來往生意很多年了,所以台灣半導體公司有工程需 求時都會找被告公司處理,系爭工程是由其負責去與台灣 半導體公司接洽,由被告公司承接系爭工程,並開始做工 程材料之準備、調度人手及工程發包。當時因為其認識高 國煌,知道高國煌有這個技術可以承接該工程,所以請伊 來看這個案子,高國煌有意承接但表示伊人力不足,會再 去找人來協助,後來其與高國煌許書銘至台灣半導體公 司勘查現場,其當時認知係發包與高國煌高國煌再轉發 包給原告,其也是因為高國煌之介紹才認識許書銘,其不 清楚高國煌有無任職於原告公司,但高國煌沒向其表示在 原告公司工作,工程期間都是證人高國煌與其聯絡,印象



中與許書銘有通過一次電話,但是具體內容忘記了等語( 本院卷第167至171頁)。由證人彭梓瑋前開證述可知,其 代表被告公司負責系爭工程,其自始至終都與高國煌聯繫 ,並未與許書銘聯繫,其認知之訂約對象是高國煌,且許 書銘亦係因高國煌之介紹方認識,而非先由原告與彭梓瑋 接洽後始指派高國煌與被告訂定系爭工程承攬契約。  ⒊又原告主張其於107年4、5月間,與彭梓瑋聯繫系爭工程之 承攬事宜,然依證人許書銘於本院結證稱:高國煌是在10 7年或是108年的9月份,就是這個案子要做之前才過來任 職的等語(本院卷第175頁),並觀之原告為高國煌加保勞 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內容及原告公司負責人許書銘之帳戶明 細顯示(本院卷第94頁、第102至104頁),高國煌係於107 年8月9日到職起薪,並自107年10月起按月領取薪資5萬元 ,可知高國煌係於107年8月間始任職於原告公司,故被告 就系爭工程於107年4、5月間發包時,高國煌非為原告公 司之員工,又如何代替原告與被告為契約之訂定,是原告 主張,尚不足採。
 (三)原告以承攬契約請求原工程之工程款749,650元及追加工 程之工程款668,800元,並無理由:     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凡以自己名義締結契約者,即成為契約之當事人,得享有契約所生之權利及應負擔契約所生之義務。債權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僅得對於契約名義之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得對於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債權契約有所謂債之相對性,即在債之關係中,其法律關係原則上僅建構於參與債之關係之法律主體間,亦僅契約債權人得對契約債務人有所主張,至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原則上不受他人間債權契約之拘束,亦不得以該債權契約對當事人為請求。經查,本件系爭承攬工程契約係存在於被告與高國煌間已如前述,則原告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即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又原告所請求之追加工程款係附屬於原工程之追加,而原工程契約之當事人既非原告,則其亦無法就該追加工程之款項向被告為請求。是原告基於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工程及追加工程款,並無理由。(四)原告以不當得利請求追加工程之工程款668,800元,亦無 理由: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 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 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 、第18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 為其要件。經查,被告與高國煌間有系爭承攬工程之約定 ,則被告係基於系爭承攬工程約定而受有完成該系爭工程 之利益,自難認其無法律上原因。是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亦為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418,4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附表一:(原工程施工項目報價)
項次 品項規格 數量 單價 複價 一 CS-19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DI 進水管線配置 5 6,000 30,000 2 供應雙套管管線配置 5 9,500 47,500 3 供酸訊號線管 1 13,000 13,000 4 N2供應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5 CDA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6 排放雙套管路配置 2 9,500 19,000 7 PCW管路配置 1 9,000 9,000 8 QDR酸鹼廢水管輅配置 5 6,000 30,000 二 CS-20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DI進水管線配置 5 6,000 30,000 2 供應雙套管管線配置 3 9,500 28,500 3 供酸訊號線管 1 13,000 13,000 4 N2供應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5 CDA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6 排放雙套管路配置 1 9,500 9,500 7 PCW管路配置 1 9,000 9,000 8 QDR酸鹼廢水管輅配置 5 6,000 30,000 9 HF VMB安裝 1 3,000 3,000 10 HF VMB Leak訊號管線配置 1 13,000 13,000 11 HF 擴充管管線配置 1 9,500 9,500 三 CS-21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DI進水管線配置 1 6,000 6,000 2 供應雙套管管線配置 1 9,500 9,500 3 供酸訊號線管 1 13,000 13,000 4 N2供應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5 CDA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6 QDR酸鹼廢水管輅配置 1 6,000 6,000 四 CS-16 1 DI進水管線配置 1 6,000 6,000 2 N2供應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3 CDA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4 QDR酸鹼廢水管輅配置 1 6,000 6,000 五 SRD旋乾基二次新增工程*6台 1 N2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6 8,000 48,000 2 CDA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6 8,000 48,000 3 Drain管線配置 6 6,000 36,000 4 DI進水管線配置 6 6,000 36,000 5 EXH管線配置 6 8,000 48,000 六 點測區二次新增工程 1 N2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2 真空管管路配置 1 13,000 13,000 七 管銷 1 68,150 68,150 總計 749,650
附表二:(追加工程施工項目報價)
項次 品項規格 數量 單價 複價 一 CS-19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供應雙套管管路配置 1 9,500 9,500 2 排放雙套管路配置 1 9,500 9,500 3 PCW管路配置 1 9,000 9,000 4 Drain管路配置(高氟排水) 2 6,000 12,000 5 供酸訊號線管(供酸房至無塵室供酸線管) 2 13,000 26,000 6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二 CS-20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供應雙套管管路配置 2 9,500 19,000 2 PCW管路配置 1 9,000 9,000 3 Drain管路配置 3 6,000 18,000 4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三 CS-21Bench 廠務端二次新增工程 1 DI進水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2 QDR酸鹼廢水管路配置 5 6,000 30,000 3 Drain管路配置(高氟排水) 2 6,000 12,000 4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水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四 CS-16 1 供酸訊號線管 1 13,000 13,000 2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水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五 SDR旋乾機二次新增工程 1 SDR旋乾機*7台 1.N2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8 8,000 64,000 2.CDA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8 8,000 64,000 3.Drain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4.DI進水管路配置 8 6,000 48,000 5.EXH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2 SDR旋乾機*2台 1.N2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2.CDA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3.Drain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4.DI進水管路配置 2 6,000 12,000 5.EXH管路配置 2 8,000 16,000 3 SDR旋乾機*1台 1.N2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2.CDA Supply供應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3.Drain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4.DI進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六 點測區二次增設工程 1 真空管管路配置(黃光區白鐵管路修改配置) 1 13,000 13,000 七 攪拌機 1 DI進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2 Drain管路配置(HNO3硝酸) 1 6,000 6,000 3 供應雙套管管路配置 1 9,500 9,500 4 排放雙套管路配置 1 9,500 9,500 5 CDA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6 N2供應管路配置 1 8,000 8,000 7 供酸訊號線管 1 13,000 13,000 8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八 熱水器 1 DI進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2 Drain管路配置 ( OUT出水至攪拌機管線配置) 1 6,000 6,000 3 Drain管路配置(機台防漏盤排水管路配置) 1 6,000 6,000 九 管銷 1 60,800 60,800 總計 6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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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