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富美宮 法定代理人 彭垂樑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被 告 陳柏安 兼訴訟代理人 陳賜海 被 告 鄭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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