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0號
SCDV,109,訴,580,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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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楊火土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陳坤

陳根龍
陳清俊
陳森祥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陳明發
陳瑞耀
陳瑞和
蕭慶祥

蕭建財
蕭麗卿

蕭麗花

陳素真

李至正

洪呅
陳啟揚
楊智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人 陳妍汎
林尚毅
戴婉如
被 告 羅召忠
陳增塨
羅陳清玉
陳禹安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陳冠宇
陳冠伯
陳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與被告陳坤、陳根龍陳清俊陳森祥陳明發陳瑞耀陳瑞和蕭慶祥蕭建財蕭麗卿蕭麗花陳素真李至正、陳洪呅陳禹安陳啟揚楊智凱陳增塨共有坐落新竹市○○段○○○地號土地(面積八九點○八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陳坤、陳根龍陳清俊陳森祥陳明發陳瑞耀陳瑞和蕭慶祥蕭建財蕭麗卿蕭麗花陳素真李至正、陳洪呅陳禹安陳啟揚楊智凱陳增塨共有坐落新竹市○○段○○○地號土地(面積八九點○九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第1項誤載新竹市○○段0 00地號土地之面積,惟並不影響訴標的之特定,屬於顯然錯 誤,依前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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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