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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6號
SCDV,109,訴,166,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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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緯軒律師
鄭玉金律師
潘和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另案向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為被告所為 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 度上易字第140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而於民國109年9月17日 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 終結,此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全卷核對無訛,爰依上 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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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