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范秀華
范宏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康淑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范宏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可受判決訴訟標的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上訴人訴求被上訴人應給付3
50萬元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上訴人2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
,是以3,500,000元×1/5×2=1,4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
儘速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