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35號
SCDV,109,司執消債清,35,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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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柏雅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世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彭培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鹿昌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薏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柏雅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17時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 下之財產有:㈠CHEVROLET自小客車(車號:00-0000、79年1 月出廠);㈡大發自用小客車(JN-1397、77年12月出廠); ㈢湖口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99元;㈣中國信託南崁分行 存款7元。本院前審酌前開㈠、㈡車輛車齡均已逾30年以上, 超過折舊年限,剩餘價值所剩無幾,認無變價實益而返還債 務人;前開㈢、㈣之存款考量帳務處理、郵務費等費用,各債 權人受償金額極低,無變價分配之實益,故認有終止清算程 序之必要,乃於110年1月4日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嗣除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應調查債務人是 否有其他商業保單,如調查後債務人已無保單則無意見、債 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欠缺償債誠意, 其受償金額為0而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不同 意,而查債務人並無任何有效之商業保單乙節,有法務部高 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至債務人是否有還 款誠意,乃屬日後審酌其能否免責時所應審究之事項,與本 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否已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 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而應終止清算程序無涉。綜上,本院審 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清 算財團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 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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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