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1號
SCDV,107,重訴,181,2021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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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田耕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潘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2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3,460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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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