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字,88年度,235號
TPHV,88,上更,235,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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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劉常君
   送達代收人 曾肇昌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縣土城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朝金
   訴訟代理人 涂志明
         粘舜權律師
         以上住所均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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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