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劉常君
送達代收人 曾肇昌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縣土城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朝金
訴訟代理人 涂志明
粘舜權律師
以上住所均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