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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