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36號
SCDM,110,聲,736,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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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勇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及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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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