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緯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緯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緯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緯綸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 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0日上午11時許 108年2月23日凌晨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毒偵字第4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日 110年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1日 110年3月10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091號(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26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