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宏前犯竊佔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